1.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4.单位业绩分“(1)考核期内承接财政或审计部门委托的评审或评审预算、结算项目(此项满分20分):
(此项考核期为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期间,以与当地财政或审计部门签订的合同或单位委托文件或审定表(审定表须经建设单位和财政或审计部门盖章认可)或审定报告复印件为准。时间范围以合同或单位委托文件签定的日期为准。提供原件核查,否则不予计分)”
现更正为:“(1)考核期内承接财政或审计部门委托的评审或评审预算、结算项目(此项满分20分):
(此项考核期为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期间,以与当地财政或审计部门签订的合同或单位委托文件或审定表(审定表须经建设单位和财政或审计部门盖章认可)或审定报告复印件为准。时间范围以合同或单位委托文件签定的日期为准。提供原件核查,否则不予计分)”。